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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9年12月08日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有关法规,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体育局系统各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和服务均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体彩公益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项目配套资金等。
政府采购具体范围依据河南省当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第三条 省体育局是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局经济管理处是局政府采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指导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在开评标环节对采购资金和付款内容进行监督和控制,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办理机关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等。
局纪检监察室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并在招投标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各直属单位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包括预算拟定、计划申请、招投标委托代理、组织和参与招评标、签订并履行合同、支付资金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直属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因其特殊性不宜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各直属单位应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提出不编入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体育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细化采购项目,具有可操作性,工程项目应提供一二类费用投资估算清单,体育器材应提供器材清单,达到资产预算标准的还要同时编制资产预算。
第七条 车辆、工程、维修等采购项目应事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后才能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进入实施政府采购阶段的前提条件,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前不得进行采购。
第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通过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上申报。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使用本单位公用经费、配套资金、结转资金、自筹资金等资金的采购项目应填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办理审批。
车辆购置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同时向管理部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务用车购置的审批手续。
采购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应同时办理政府采购进口申请,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应首先向省体育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局领导和局经济管理处批准后再网上申报,计划批复后由局经济管理处通知采购单位。
各直属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在当年10月底完成全部政府采购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应保证采购项目的完整性,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为增强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各直属单位应对有关采购项目事先填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协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复采购方式,待招标结果确认后按付款进度申报付款计划。
第十二条 填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应有采购说明或审批文件,各单位的采购说明需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各处室应有经局相关领导签字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的申购报告,批量采购应同时附采购物品清单;《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局经济管理处签字盖章后报省财政厅批复,确定采购方式;批复过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应及时留存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局经济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或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根据《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办理变更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重新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委托询价(又称招标询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工程采购项目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代理机构除具有工程招投标的代理资格外,还应同时具有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信息发布前,应事先从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获取备案编号。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委托询价(又称招标询价)的采购程序和具体要求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应配合代理机构认真拟定招标文件,重点确定供应商资格标准、采购物需求标准和评标标准,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避免流标、废标或投诉。
采购单位应在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通知局纪检监察室、经济管理处委派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到省财政厅公布的名录内的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为自行询价的采购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应组织询价小组,按照“充分竞争(货比三家)、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在开标、评标环节通知局纪检监察室、经济管理处委派人员现场监督,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货比三家”要求的,采购单位应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局经济管理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应按前述形式组织询价小组,本单位纪检、财务人员参与监督,询价资料本单位备案。
自行询价程序除在委托代理机构、信息发布、评标专家组成、公示时间等方面没有限制外,其他环节参照公开招标方式。
十八 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50万元以上的合同还应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审批、招投标、询价材料和合同应在7日内报局经济管理处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实际进度分月支付资金,但财政投资评审前合同内支付比例不得超过90%(纯货物合同可以达到95%),签证变更部分不得超过80%。采购单位应根据工程和资金需求动态及时向局经济管理处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或部门申请支付资金时,以下材料应该齐全,财务部门应在支付时对支付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欠缺或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一、领导批复的用款计划报告。
二、签字盖章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直接支付)。
三、审批过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授权支付)。
四、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的合同(当年首次付款)。
五、发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工程类项目需要:验收证明、监理单位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承包单位付款申请书、审核证明、评审结论文件等;货物类项目需要:报告清单、合同清单、交货和接收清单,清单物品应先后一致。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单位应配合财务部门应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六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保存管理。《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政府采购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对本单位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弥补漏洞,并将自查结果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五条 局经济管理处、局纪检监察室根据自查汇总情况每年6月份前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解释。本办法与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为准;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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