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
管理办法》通知
豫体业训〔2007〕8号
各省辖市、有关扩权县体育(教体)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在等级运动员的申报、审批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收到一定成效。但是,在部分市和项目管理中心的等级运动员申报、审批工作中仍存在着不按规定办事,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等级运动员申报、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下发《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体竞字(2006)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目前在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过程中的一些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分类及权限
第二条 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各项正式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技术等级标准》者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运动员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和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四条 一级运动员称号由河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审批和授予。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项目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和上报。
第五条 二级运动员称号由市、扩权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授予。
第六条 三级运动员称号由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授予。
第三章 比赛认定
第七条 可授予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比赛必须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审核并列入年度比赛计划的竞赛。各市(扩权县)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的比赛计划(含教育部门的竞赛)上报省体育局。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授予
第八条 运动员在规定的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由国家体育总局印制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比赛成绩证书和成绩证明单原件,全国以及全国以上级别的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原件(申请一级以上需出示注册证)。对比赛中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者,必须在竞赛期间填写好运动员成绩证明单,由裁判长和两名以上的裁判员同时签名认定。
第十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扩权县)体育行政部门将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人员名单(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文件、备案表)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一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各项目中心负责审核,合格后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各项目中心于当年的3月1日至30日和11月1日至30日统一到省体育局办理审批手续。省体育局不接受学校和个人的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由运动员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于运动员获得成绩的四个月内报省体育局审核,合格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的标准,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的标准,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它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成绩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运动员或其所属单位以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项目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合格后上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上网公布。确保其公开、公正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内容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单位和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留存其一份申请表归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审核、审批、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体育局将不定期对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等级称号的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有权撤消或纠正授予的等级称号,同时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暂停其等级称号的审批权1~4年;对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竞赛成绩和申请材料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的;
(三)变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下发〈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豫体业训〔200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