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7项。
(二)《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开办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武术教练员应当具有段位资格证书。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武术学校要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要有安全、卫生等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场所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开办层次、规模、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开办武术学校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办习武场所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受理单位/部门
河南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武术科)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联系方式
0371—63867603,63867607(传真)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通讯地址
河南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武术科,郑州市健康路150号,邮编:45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