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10个;25米小口径手枪类靶位10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
(五)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六)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二)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五、受理单位(部门)
河南省体育局(业余训练处)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联系方式
0371—63862536,63862528(传真)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通讯地址
河南省体育局业余训练处,郑州市健康路150号,邮编:45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