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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运动员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6年09月14日 来源:本站 点击数: 【字体:

河南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运动员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8日豫体竞〔2003〕50号)  

      为调动各省辖市体育(教体)局、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业余体校培养、输送竞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人才资源,加强和规范集训运动员的管理工作,保证集训质量,充实我省优秀运动队后备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训期限
  集训期为6个月。部分小年龄项目集训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集训办法与规定
  (一)集训运动员原则上从各项目省定苗子中选拔。
  (二)凡集训运动员,须由主管教练将集训对象的个人条件、专项素质、特长、业训简况,初步发展预测及集训时间作文字说明并提出申请,经该项目运动队教练员班子研究后,报所在训练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由局属训练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三)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根据上报材料,参考业余训练期间的跟踪纪录,统一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下发集训文件。年终输送奖统计以竞体处下发集训文件为准。
  (四)集训文件下发后,参加集训的运动员须持介绍信、三方(家长、输送教练、省辖市体育局)协议书、体检证明,中专生持年级证明,经主带教练签字后,到运动队单位的主管部门签定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训练单位对集训运动员须制定出训练、管理、测试、评定的具体管理办法。集训期间可根据运动员的表现及时进行调整。
  (六)在规定的集训期结束前,经教练和选材评定小组确认不适合继续集训或尚未达到集训标准的运动员,可按三方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退训手续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三、继续集训办法与规定
  (一)经集训确定为招收对象后,即转入继续集训阶段。
  (二)运动队单位在集训期结束前,须对即将转入继续集训的运动员进行测试、评定,就其训练水平、运动成绩、思想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材料。主带教练制定出继续集训计划和发展目标,由训练单位主管部门写出继续集训申请,经训练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三)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根据所报材料,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核实,认可后下发继续集训文件(竞技体育处留存上报材料和考察材料)。此手续应在一周内完成。
  (四)训练单位对继续集训运动员应进行分阶段测验,继续集训合格要写出文字报告,上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六)继续集训或在集训期内转入中专的运动员享受正式运动员伙食、服装等标准。(从集训文件下达开始计算时间)。
  (七)局属训练单位专业队教练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带训运动员,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体育局,原有集训暂行办法(豫体字〔1997〕008号)废止。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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